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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武详细解读新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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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王金武详细解读新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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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2015年)
(征求意见稿)
总则
1.1  为规范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和《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机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机械、内燃机、工程机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通用机械、重型矿山机械、机床工具、电工电器、机械基础件、食品及包装机械、基础工艺与技术等领域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1.4  机械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体分类原则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1.5  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1.6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受工信部委托负责机械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
1.7  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机械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机械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标准立项
2.1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提出机械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按要求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通称为“标委会”)或中机联。中机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委会。
2.2  立项申请由标委会受理,经审查后报送中机联。报送材料包括:
a. 《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2,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b.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一式一份,附电子版);
c.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2.3  中机联对标委会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提出机械行业标准计划建议,报送工信部。
2.4  工信部下达标准计划后,中机联负责组织标委会实施行业标准计划。
2.5  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标准起草的牵头单位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按标准立项程序申报。
2.6  机械行业标准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标委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中机联提交本专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中机联报告。
标准起草
3.1  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按立项要求,由标准起草牵头单位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的参与单位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共同起草。
3.2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3.3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b.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c. 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d. 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e. 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f.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g. 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h.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i.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j.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k.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l.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3.4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给标委会委员和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并刊登在相关网站或刊物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3.5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按无异议论处。
3.6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3.7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3.8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或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代号:FTP)。
标准审查
4.1  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工作组组长审阅后报标委会,由标委会组织审查。
4.2  标准送审稿审查一般应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也可采用发函审查方式(简称“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审。
4.2.1  会审的程序和要求:
    a. 标委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由工作组提供)提交给标委会全体委员;
    b. 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c. 会审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会议审查标准清单》(见附表5)、《参加标准审查委员会名单》(见附表6)或《参加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见附表7)、《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8)和《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表9)。审查结论一般应包括第3.3中b至l项内容的审查意见。
4.2.2  函审的程序和要求:
    a. 函审时,标委会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10)等函审文件(由工作组提供),提交给标委会全体委员;
b. 标委会秘书处应组织工作组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11),并附全部函审单;
    c. 标委会秘书处一般应在收到标准制定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
d. 函审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e.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协调一致的,工作组应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由标委会再次组织函审,或改为会审。
4.3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或终止计划。
标准报批
5.1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做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见附表9)、《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10)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文件报标委会。
5.2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标准报批稿的复核要求主要包括:
    a. 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b. 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c. 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d. 应与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一致;
    e. 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f. 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g. 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h. 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5.3  标准复核人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经标委会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连同《行业标准申报单》,按表1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及要求报送中机联。
表1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报送函
1
   2  
报送函附件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4)
1
   3  
报送函附件2:报批项目的情况说明(见附件2)
1
   4  
报送函附件3:报批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5)
1
   5  
报送函附件4: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图框
1
   6  
标准报批签署单
1
   7  
行业标准申报单
1
   8  
行业标准报批稿
3
   9  
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2
  10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1
  11       
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含4.2.1的4个附件)
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含4.2.2全部附件)
1
  12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各1
  13       
出版用照片
1
  14       
标准送审稿
2
  15       
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12)
各1
注:所有报批文件必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含扫描件)
5.4  执行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快速程序进行制修订的标准项目报批时,不用提交表1中第10项的文件。
5.5  报批标准的《报送函》应以附件的形式对报批项目的情况进行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3)。
5.6  中机联负责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编号(机械行业标准代号为JB),并报工信部;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标委会。
5.7  标委会应加强对退回标准报批稿的整改工作。整改后的标准报批稿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并在上报公文中说明第几次报批。
标准批准发布
6.1  机械行业标准由工信部批准发布。
6.2  机械行业标准批准后,由中机联负责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6.3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机械行业标准批准发布情况,并通报有关标委会。
标准出版和归档
7.1  机械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以及标准修改通知单委托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机联管理、监督、协调机械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7.2  标准发布后,标准文本应尽快出版发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原稿;
    b. 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c. 至少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发行;
d. 确保标准纸质文本和PDF格式电子版二者的一致性;
    e. 按规定赠送出版的标准文本。
7.3  标准出版后,机械工业出版社应及时将五份纸质文本(含电子版)送中机联。中机联负责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版)分别送工信部科技司和有关司各两份;归入档案一份。
7.4  中机联按《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机械行业标准档案进行管理。
标准复审 
8.1  机械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8.2  标准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8.3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a.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
b.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的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c. 属于下列情况的标准应予以废止: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标准内容被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涵盖或替代。
8.4  标准复审后,由标委会提出行业标准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并逐项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3)和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14、15、16),报送中机联审核后报送工信部。报送文件见表2。
表2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报送函
1
2
行业标准复审报告(附电子版)
2
3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附电子版)
2
4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附电子版)
2
注:所有报批文件必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含扫描件)
8.5  标准复审结论由工信部批准发布。
8.6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复审结论,并通报各标委会。
8.7  标准再版时,继续有效标准需在标准编号后标注复审确认时间。
标准修改
9.1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采用修改通知单方式修改机械行业标准时,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9.2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机械行业标准修改建议。由标准起草的牵头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示例见附表17)。由相应的标委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文件见表3。
表3
序号
报批文件名称
份数
   1  
报送函
1
   2  
审查纪要
2
   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附电子版)
3
   4  
修改用照片
1
注:所有报批文件必须同时提交电子版(含扫描件)
9.3  机械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工信部批准发布。        
9.4  中机联将及时在网上公布标准修改情况,并通报有关标委会。
9.5  机械行业标准再版时,《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做为附件一并出版。
9.6  机械行业标准复审和修订时,应当将《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并复审、修订。
10  附则
10.1  本细则由中机联负责解释。
10.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3日发布的《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2013年)》(中机联标[201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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