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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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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届)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1.2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国减变速机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加强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接轨,充分发挥减变速机专业领域各方面 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标准质量,从而提高我国减变速机产品的质量,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特成立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减变速机标委会)。
1.3 减变速机标委会主要负责摆线针轮减速机、机械无级变速器以 及其他通用和专用减变速机技术领域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1.4 减变速机标委会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 会领导,印章统一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颁发。
2 工作任务
2.1 减变速机标委会是在减变速机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科学合理、 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任务包括:
2.1.1 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修订计划;
2.1.2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组织、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2.1.3 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 量负责;
2.1.4 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2.1.5 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
踪及评议工作;
2.1.6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负责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2.1.7 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 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家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1.8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 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转化工作;
2.1.9 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 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2.1.10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的工作会议。及时向具有标准 化管理职能的上级部门报告工作,每年 1 月 15 日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表。
2.1.11 承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及国家 和行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工作。
2.2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 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 审查等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减变速机专业基础性、通用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减变速机专业已颁布的 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做出书面报告。开展减变速机专业以标准化为手段的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工作。
3 组织机构
3.1 减变速机标委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从事减变速机专 业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测和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每届减变速机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减变速机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3.2 减变速机标委会目前有委员 43 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减。

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5 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2 人。正、
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行业内技术或标准化工作的知名专家担任。
3.3 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如标准审查,国际标准提案讨论,标准化组织活动等)的,按自动退出标委会处理。对因工作变动, 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由委员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行业标准化上 级管理部门批准另行聘任。根据行业需要增补的委员由减变速机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同意,报行业标准化上级管理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和聘 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 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并有义务承担减变速机标准的制订、审查、复 审(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及标委会布置的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和交纳会费。
3.4 根据工作需要,减变速机标委会可设观察员。观察员名额不限, 凡与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由减变速机标委会审查批准。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标委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3.5 根据工作需要,减变速机标委会可设顾问委员(不超过 5 人),顾 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标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3.6 减变速机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 院有限责任公司。秘书处在减变速机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 负责处理本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印章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颁 发。秘书处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秘书处工作纳入挂靠单位的工作计 划,挂靠单位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长,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工作经费。
3.7 减变速机标委会委员实行年审考核制。秘书处根据相关部门对委员年审的要求,至少每两年对委员进行一次年审考核。
3.8 对年审考核未通过的委员,本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提请

有关部门予以更换。
3.9 根据工作需要,减变速机标委会可成立标准工作组,其任务和 人员安排按实际情况由减变速机标委会内部协商确定,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后,即行撤消。
3.10 减变速机标委会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应参加行业标准化管理 部门召开的会议。
3.11 每年底,减变速机标委会向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 工作总结和行业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按要求填写年审登记表交行业标准化上级管理部门(需要时)。
4 工作程序
4.1 减变速机标委会根据《减、变速机专业标准化体系表》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及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下发的 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以及市场对标准的需要,组织各有关单位 或个人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审核并汇总后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经申请立项、答辩、批准立项后列入各级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4.2 减变速机标委会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 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并参与标准工作组,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4.3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各位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 稿后,报秘书处。
4.4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确定审查形式(会审或 函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 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有表决权的委员参加投票,投票的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票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审查方为 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会审时未能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在会前书面表态,若未按规定时间返回书面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函审时,若未按规定时间返回书面意见者,亦按弃权计票。 对有意见分歧的标准或条款,须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
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4.5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并按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秘书处,同时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4.6 秘书处对标准报批稿及附件进行复核,经秘书长确认后,送主 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确认后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批、发布。
4.7 减变速机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 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包括标准制定、修订、复审情况,标准宣贯、 培训、实施情况及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情况等),安排下年度 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会后写出书面材料,上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并分送全体委员。
4.8 减变速机标委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有表决权的委员参加投票。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方为通 过;一般事项须有二分之一及以上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前书面表态,若未按 规定时间返回书面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5 经费管理制度
5.1 减变速机标委会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5.2 减变速机标委会的经费来源:
5.2.1 由行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工 作经费;
5.2.2 标准起草单位提供的经费;
5.2.3 由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
5.2.4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5.2.5 有关方面对本减变速机标准化工作提供的经费;

5.2.6 本标委会委员缴纳的会费。
5.3 减变速机标委会经费主要用途:
5.3.1 减变速机标委会会议、调研、出差等工作经费;
5.3.2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5.3.3 标准审查费、出版费,国际、国外标准文件的翻译、印刷费 用;
5.3.4 秘书处办公费用。
5.4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5.5 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经费的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标委会 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 书面报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
5.6 标准制修订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参加起草单位及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根据需要,也可通过其它途径筹措标准起草经费。
6 附则
6.1 本标委会的代号为 CMIF/TC15;中文名称为:机械工业减变速 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6.2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6.3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2012 年 12 月 8 日发布的《机械 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机械工业减变速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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