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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新闻 =>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 打印此页】 【返回
发布日期:[2007/9/30]    共阅[2576]次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通用机械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根据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通协)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立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参谋作用,特制定本《组织工作条例》。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创新开拓精神的科技工作者所组成。专家委员会在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积极推动通用机械行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委托,承担:
    (一)对行业中长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重大科技成果评价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
    (二)对通用机械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办法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企业的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和开展国际合作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四)承担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任会议负责确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
    专家主要由在企业、用户部门、高等院校、设计院、科研院所的科技工作一线的、具有实践经验的和理论水平的技术型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日常办事机构“中国通用机械工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该机构设在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职责是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会同各分会共同推荐,经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正式聘任由专家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在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九条  聘请委员要考虑各分会结构,并综合考虑委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
    第十条  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可续聘续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聘期内,如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会的活动,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免费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和获得专家委员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二)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以及参加有关的专业学术会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独立地从事所承担的咨询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受任何个人因素的干扰;
    (五)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及自律守则;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相关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四)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五)在咨询工作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六)对咨询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  如委员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该委员不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专家委员会决定是否留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组织工作条例》的,或二年内本人不参加全体委员例会的,将会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章   委员待遇和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委员会提倡义务工作和奉献精神,专家委员会为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七条  委员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组织工作条例》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组织工作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中通协批准。
    第二十条  本《组织工作条例》自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中通协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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