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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信息 => 企业须承担社会责任 打印此页】 【返回
发布日期:[2008/7/16]    共阅[2250]次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而目前比较流行的是由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简称SAI)所作的表述: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
  上世纪80年代,国际社会兴起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矛头直指跨国企业经营和扩张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选择、社会舆论和法律法规的多重压力下,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有了相当大的转变。从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到推诿社会责任,再到被迫承担社会责任,直到目前很多国际知名企业能够善意的承担社会责任,更加注重商业伦理和商业道德,更加关注自身的社会形象。
  虽然改善社会责任表现可能增加成本或降低速度和灵活性,但用于社会责任的投资永远不会是负面的。设在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会指出,能平衡兼顾各休戚相关方利益的公司,其业务增长率是其他公司的4倍,就业增长率是其他公司的8倍,而职业道德方面形象不佳可使公司股票跌价至少6个月。
  从"企业与社会双赢"的管理理念出发,企业在有关发展战略的决策中,除了最大限度地对股东负责、创造利润外,还应最大限度地对企业的相关利益者承担责任,一般应包括劳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环境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等内容。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其《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经济增长与效率、教育、用工与培训、公民权利与机会均等、城市改建与开发、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再生、文化与艺术、医疗服务、对政府的支持等行为要求公司付诸实施。应当指出的是,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之外,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还应该承担尊重和维护驻在国传统文化、民俗习惯、道德观念、民族感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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